詹水生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案  由 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 点击了解更多 案  号 (2021)粤19刑更360号 发布日期 2021-08-10 浏览次数 99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(2021)粤19刑更360号 罪犯詹水生,男,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。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(2010)惠中法 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詹水生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死 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宣 判后,被告人詹水生不服,提出上诉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 审理,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(2010)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 书,对其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交付执行。因罪犯詹水生死刑缓期执 行期满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(2013)粤高法刑 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为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 变;又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该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 (2015)粤高法刑执字第619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 年,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;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(2018)粤 19刑更1626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不变。刑期执行至2034年5月21日。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21年2月22日以罪犯詹水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建议减 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,并于2021年3月9日报送 本院审理。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,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 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 经审理查明,罪犯詹水生在服刑考核期间,能认罪悔罪;遵守监 规纪律,积极参加政治、文化和技术学习,积极参加生产劳动,完成 生产任务,在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 7次,剩余考核分数37分。该犯尚未履行财产性判项。根据罪犯的收 支明细表,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较高,其狱内经济账户 余额为人民币9798.97元。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 24 出(2012)惠龙法执字第56-3号执行裁定书,认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 可供执行的财产,裁定终结执行后,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、转移财产 情形的,应当追缴。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、减刑建议书等在卷 材料予以证实。 本院认为,罪犯詹水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,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,应予以采纳。 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、原判刑罚及 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、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, 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(三)项、第五百三十六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第二条、第三条第一款、第六条第二款、第 八条第一款、第十条第二款、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 对罪犯詹水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 (刑期执行至2033年9月21日止)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   审 判 长 赵五宝   审 判 员 叶俏珠   审 判 员 张 纯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 二○二一年四月八日   书 记 员 陈恩婷